正政行复[2021]12景瑜园林工程案复议决定书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1】012号
申请人:石家庄景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被申请人:河北正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正定新区行政审批大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中南高科、联东U谷三期项目红线内苗木限期无条件移除的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7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