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定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正定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正定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正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定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供给水平,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定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 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县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报请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正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县质评委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质评委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按县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向县质评委提请审定获奖组织和个人推荐名单,向政府报告县政府质量奖审定公示结果;组织评审标准的培训、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县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区域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组织和个人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正定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正定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已经获得往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评审标准是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县质评办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并报县质评委审定。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通知公告。每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评办报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经县质量强县战略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推荐至县质评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县质评办对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资料(材料)评审。县质评办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资料(材料)评审。
第十六条 呈报审批。县质评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呈报县质评委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县质评办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经县质评委主任批准的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络投票等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对其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依据测评得票数量计算其公众满意度测评得分。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县质评办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审批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综合提名。县质评办依据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阶段的评审得分结果和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等情况,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组织及个人名单,提请县质评委审议。
第二十条 县质评委审议。县质评委组织全体委员,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示决定。县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届经县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县质评办提请县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经费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最高10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最高1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优秀质量工作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县政府质量奖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县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5日县政府印发的《正定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正政﹝2017﹞5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县质评办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县质评委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