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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西平乐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西平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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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乡政府领导分工、主要活动。
  2、乡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
  3、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乡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乡政府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乡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乡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西平乐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正定县西平乐乡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8269345
  邮政编码:050800
  电子邮箱:xplxzf1@sina.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西平乐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xplxzf1@sina.com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处理期限内。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三)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