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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执法必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30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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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执法必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音视频资料在执法办案中的监督保障作用,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固定证据,有效保障涉案人员和办案民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必录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接访、督察过程中,对案(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 执法必录适用控申、督察以及有执法办案任务的警种、部门。
第四条 执法必录音视频资料应当显示正确时间。
 
第二章 执法必录
 
第一节 现场必录
 
第五条 现场必录范围包括:
(一)盘查经过、警情处置;
(二)现场勘查、搜查、检查、侦查实验、辨认过程等;
(三)查处交通、消防违法行为,处理交通、火灾事故等;
(四)强制传唤,拘传,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执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
(五)其他现场执法工作。
第六条 民警在每一次现场执法前,应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第七条 现场执法记录时,应当首先由民警予以说明,即:“我们是××单位民警××和××,现在是××年××月××日××时××分,正在××地点准备进行××工作。”
第八条 现场执法记录应当连续、完整、客观地记录民警执法过程。
第九条 现场执法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将录制的音视频资料从设备中导出,并对该文件加以命名保存。
第十条 在执法中受自然因素影响或遇有突发情况,无法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执法民警必须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原因并报备存档。
 
第二节 场所必录
 
第十一条 场所必录范围包括:
(一)讯、询问嫌疑人;
(二)嫌疑人在候问室、待问室的置留情况;
(三)人身安全检查、人员信息采集等;
(四)随身财物保管、返还,涉案财物扣押等;
(五)在执法场所进行的其它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同一摄像画面应显示功能室内的所有人员活动情况和钟表时间。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下载执法办案音视频资料,并对该文件加以命名保存。
第十四条 如遇摄录设备损坏、停电等情况,无法录制音视频资料的,办案民警应当及时采用其它摄录设备,开展执法办案工作。
第十五条 办案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定期对摄录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摄录设备出现问题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维修。
 
第三节 接访必录
 
第十六条 接访必录范围包括:
(一)在视频接访室、信访接待室接访信访人;
(二)在其他场所约访信访人;
(三)其他直接面对信访当事人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将录制的音视频资料从设备中导出,并对该文件加以命名保存。
第十八条 信访部门应当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确保录音录像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节 督察必录
 
第十九条 督察必录范围包括:
(一)现场督察;
(二)明察暗访;
(三)其他督察工作。
第二十条 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将录制的音视频资料从设备中导出,并对该文件加以命名保存。
第二十一条 督察部门应当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确保录音录像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制作公安督察通知书、公安督察建议书、公安督察决定书、公安督察移送通知书、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禁闭通知书、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等督察文书的,必须配有相应的督察必录音视频资料。
 
第三章 资料保管
 
第二十三条 应当配备大容量电子存储设备,由专人管理,统一存储执法必录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四条 现场必录的音视频资料,以“时间+处警地点或报警人姓名+接处警民警姓名”的形式命名;场所必录的音视频资料,以“时间+案件名称+被讯(询)问人姓名”的形式命名。
构成案件的,应当于受(立)案后24小时内在存储设备中建立以“时间+案件名称+办案民警姓名”命名的文件夹,将现场必录和场所必录的相关音视频资料全部导入保存,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刻录光盘,以“一案一盘”的形式保管。
第二十五条 接访必录的音视频资料,要以“时间+信访人姓名或案件名称+被投诉单位” 的形式命名,信访事项办结后及时导出并刻录光盘保存。
第二十六条 督察必录的音视频资料,一般应保存一年以上。对受到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党政纪处分、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处理的,相关音视频资料要以“时间+被处理人姓名+被处理人工作单位”的形式命名,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刻录光盘,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不得对执法必录音视频资料进行删改和编辑。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必录音视频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执法必录音视频资料,无音视频资料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核审批。
第三十条 法制、信访、督察部门应当对“执法必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考核考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必录,影响案件办理、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致使疑难信访问题无法查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为掩盖违法办案行为而不进行执法必录的,或者对执法必录内容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三)对音视频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资料损毁、丢失,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泄露执法必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正定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正定县公安局 2013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