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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规范、良好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互联网,各执法单位统一在“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县政府执法公开平台”发布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文书。
第三条、发布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及时、规范、真实;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格式规范。
第四条、在“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县政府执法公开平台”发布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实行“谁办案谁制作,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应当发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涉及外国人违法的;
(四)涉及易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
(五)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六条、发布行政处罚裁决文书时,为方便查询检索,文书名称格式统一以“法律文书编号+文书种类”命名,公布文书名称格式表述为“X公(X)行罚决字〔20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发布行政处罚裁决文书时,应当对文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方法如下:
(一)文书内容中的人名只保留姓氏,名字以**替代,如“张**”、“王**”等。同一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甲”、“张*乙”等形式替代。
出生日期一律以****年**月**日形式替代。
身份证号码一律不予表述。
(二)文书内容中的县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户籍地、住所地和单位地址等统一模糊处理,如“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或“定州市**镇**村**组**号”。
(三)文书内容中的手机、座机、QQ、微信和微博等通讯号码以及银行账号等个人数据信息统一模糊处理,以**替代。
(四)文书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统一模糊处理,以**替代。
(五)文书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统一模糊处理,以**替代。
第八条、发布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实行审批制,按照行政处罚裁决文书签发权限办理。在行政处罚裁决文书送达后七日内,由办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完成技术处理,上传至“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县政府执法公开平台”予以发布。
第九条、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发布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后,对其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删除或者更换的,应当办理相关呈请手续,由法制部门审查并报请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修改、删除或者更换。
第十条、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行政处罚裁决文书的公开、上传工作;
(二)发现发布的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存在错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对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办案单位发布的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其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导致无法查询的以及在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中录入错误信息造成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