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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商务局
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正定县商务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规定。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四条 各业务股室、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前,应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按规定程序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公开发布。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及时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发布,确保信息公示的时效性。
第七条 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发布公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布公示信息出现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