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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正定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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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66
申请人蒋某某性别X,汉族,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正定县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正定县正定新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XX蒋某某自建房规划意见的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0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关于撤销XX街蒋某某自建房规划意见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蒋某某的父亲蒋某2在正定县XX街有祖宅一处,1990年正定县人民政府对祖宅确权,并向申请人父亲蒋某2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祖宅一直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2016年经公证该祖宅的东侧3间房屋由申请人蒋某某继承。2020年因祖宅年久失修,申请人按照正定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向XX街村委会申请翻建祖宅,在旧房屋院墙原址基础上,经XX街村委会、被申请人指定的正定县土地测绘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及邻居全程在场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宅基地尺寸进行实地测量,制作《宗地图》,明确标明宗地编号、地籍图号、权利人、宗地图形及地边长度。申请人在原房产占地面积内,申请原拆原建,村委会及四邻均表示无异议,并在《正定镇古城居民建设申报审批表》中盖章、签字。2022年8月12日,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正资源建XXXX第XX号《关于XX街蒋某某自建房的规划意见》,申请人按照规划意见及图纸进行翻建。申请人的申请翻建程序完全符合《正定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现房产也已完工交付使用。
现被申请人却以1987年《正定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为依据,认为申请人所建房产超出原宅基地地边,将正资源建XXXX第XX号《关于XX街蒋某某自建房的规划意见》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撤销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涉案宅基地从始至终没有发放过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房产是祖辈一代一代继承下来的,申请人继承取得的房产即为翻盖之前的房产,翻盖之前也经四邻、XX街村委会、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方实地测量,确认四至及地边,确认签字盖章、出具证明后,才由被申请人出具《规划意见》。
其次,被申请人依据的1987年《正定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的该图复印件上有非常明显大的叉号作废标志,宅基地现状平面图,与申请人实际所占宅基地平面图形状并不一致。被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决定书中,载明案涉房子东侧配房(为原胡同)超宽1.68m,但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根本没有东侧通街道部分,何来超宽一说。
再次,申请人宅基地东侧为居民(1990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张某某),而宅基地清理表却载明东至公产、道,四至显然也不一致;且该清理表中户主签字一栏并不是蒋某2本人签字,肉眼可见通篇均为制表人一人所书写,真实性无法考证,经申请人向清理表中被邻蒋某4核实,其明确表示从来没有在清理表上签字,并出具证明,且清理表中的“蒋某3”与“蒋某4”名字也不一致。被申请人仅以一份来历不明、漏洞百出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便否定由村委会、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实地测量的数据,实属滑稽。
最后,《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定县古城居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2项规定凡被举报个人建房四邻签署意见弄虚作假的,经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出具意见,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撤销审批的规划手续。该条中明确前提条件为“凡被举报个人建房四邻签署意见弄虚作假”,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有权根据正定镇政府意见,撤销审判的规划手续。现被申请人撤销决定书中仅载明房屋面积超出原宅基地面积,并不是建房四邻签署意见弄虚作假,申请人申请翻建时,东、西、北三侧邻居均签字确认申请人宅基地价值,并经XX街村委会证明,故不存在四邻签署意见弄虚作假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决定无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2023年9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XX街蒋某某自建房规划意见的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法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人民政府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有关材料,答复人于2022年8月12日为申请人位于燕赵大街以西、开元路以北、,办理了正资源建XXXX第XX号《规划意见》。《规划意见》办理后,根据正定镇人民政府送交了《关于XX蒋某某建房核实意见》结合正定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等资料,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使用的土地价值已超过其享有宅基地面积,其中西边边长为17.04米,超出1.24米,东边边长为17.44米,超出1.44米,房子东侧配房原胡同超宽1.68米。答复人依据正定镇《关于XX蒋某某建房核实意见》等材料,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由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虚假填写土地价值,故意隐瞒土地权属实际价值,故申请人应承担因撤销规划意见产生的全部责任。正定县土地测绘技术服务中心对土地进行的测绘,系根据申请人委托而出具土地四质现状资料,并不能作为认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二、《决定书》适用法律政策正确。由于申请人虚假填写申请表,隐瞒土地四至实际情况,依据《正定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凡被举报个人建房四邻签署意见弄虚作假的,经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出具意见,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撤销审批的规划手续”作出《决定书》适用法律政策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答复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适用法律政策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申请人通过继承取其父蒋某2位于正定县正定镇的部分房屋。2020年,申请人向XX街村委会申请翻建涉案宅基地上的旧房屋。2020年8月31日,正定县土地测绘技术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现状进行实地测量并制作了《宗地图》。2022年3月,正定县XX街村委会和正定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审核通过由申请人提出的《正定镇古城居民建设申报审批表》。2022年8月12日,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上述相关材料出具正资源建XXXX第XX号《关于XX街蒋某某自建房的规划意见》。后申请人的邻居赵某某举报称“其家西邻蒋某某,盖房找我四邻土地签字是找他人代签,不是其家签字,其以为他家原拆原盖,现在的情况是,不仅自己盖的房屋超出规划两米多,还存在超高,(私自占有国家土地60平米)影响到其家房屋采光,通风问题,现又在其家正前方的道路上,盖房和车库,请求拆除蒋某某违法所建房屋”。后经正定镇人民政府调查发现,XXXX年XX号《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显示蒋某2宅基地基本情况为南边长18.55米,北边长18.5米,西边长15.8米,东边长16米,故于2023年9月14日出具《正定镇人民政府关于XX街蒋某某建房核实意见》“根据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1987年颁发宅基地清理登记表显示蒋某某(蒋某2)房屋西边边长15.8m,东边边长16m,北边边长18.5m,南边边长18.56m。2015年开元路拓宽时,蒋某某南邻被拆迁征收。后蒋某某在房子南侧重新砌了一道墙,该墙体超出其宅基地面积。2020年,正定县土地测绘技术服务中心按其实际占有土地进行测绘。2022年3月,XX街村委会依据蒋某某提供的2020年8月由正定县土地测绘技术服务中心测绘的宗地图进行建房审核申报。现经XX街村委会现场测绘,蒋某某房屋西边边长为17.04m,超出1.24m,东边边长为17. 44m,超出1.44m,南北边长未超出,房子东侧配房(为原胡同)超宽1. 68m。现请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述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政策,将XX街蒋某某自建房规划意见(正资源建XXXX第XX号)和建房图纸撤销。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定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作出《关于撤销XX街蒋某某自建房规划意见的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XXXX年XX号《宅基地清理登记表》至今未被有权机关作废,在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该登记表应当作为认定申请人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材料,而不能以2020年依据院墙圈占面积实测实量的《宗地图》和《正定镇古城居民建设申报审批表》来认定申请人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根据XXXX年XX号《宅基地清理登记表》、房屋所有产权证书,申请人翻建旧房屋时不得超过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即西侧不得超过15.8米,东侧不得超过16米。申请人宅基地使用现状超出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系违法占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XX街蒋某某自建房规划意见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撤销XX街蒋某某自建房规划意见的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