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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正定镇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正定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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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71号
申请人:石家庄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河北省XXX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石家庄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正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正定县恒山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10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第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位于正定县正定镇XXX村村北处新建房屋及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构筑物”)系政府招商引资,由申请人投资建设。目的是解决XXX村百姓拆迁款的支付和百姓食品安全县容县貌的治理等多项历史遗留问题。XXX村委会与申请人经过协商,由申请人作为项目垫资补偿拆迁及投资建设主体,共同建设“XXX村便民农贸市场”(以下简称“该项目”)。(详见证据一组:申请人与正定县正定镇XXX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村企合作建设农贸综合市场项目协议书》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对于申请人的建设情况是明知的。其不仅未阻止申请人建设涉案构筑物,更是在大力推动整个项目的进行,甚至在申请人与被拆迁人和正定镇人民政府三方的《协议书》中,正定镇人民政府加盖了公章对项目进行了核实。但后续,被申请人又出具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拆除,行为前后矛盾,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困扰。另外,申请人已知,该项目占地均在正定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且现状类别就是建设用地。新的空间规划完全根据项目布局,进行优化调整满足需要。经过镇村两级干部咨询正定县自然资源局后,口头答复该项目占地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已调整为商业用地,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且设计方案也完全按照新的商业用地规划要求进行的设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进行整改和补办手续。鉴于申请人为落实项目,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拆迁款、工程款、租金并已投入1200余万元(具体材料详见证据三组:施工合同及转账凭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允许申请人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二、申请人有权对第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6日才作出通知,却要求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8日拆除清理已建房屋及建筑物。被申请人正定镇人民政府的该通知行为,不仅包括将涉案构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定性行为,更是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直接设定了仅1天这种在现实中完全不可能实现自行拆除时限和义务,具有特定的内容。该通知行为实际已成为或将接踵而至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严重的实际影响,应赋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综上,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已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一)答复人有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见,申请人所建的涉案构筑物位于正定镇XXX村,属于正定镇管辖区域范围,答复人作为正定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申请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存在违法建筑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见,涉案构筑物所占土地没有任何建设手续,且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该涉案构筑物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法状态一直存在,直到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仍然存在,其违法事实、状态一直存在且没有停止、结束。根据上述规定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已送达给申请人,因此,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二、涉案构筑物只申请备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应驳回其复议申请。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取得投资项目备案后,仍应申请办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进行建设。虽然申请人证据中显示涉案构筑物有正定县行政审批局备案,但项目进行备案与建设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范畴。根据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取得投资项目备案后,仍应申请办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进行建设。申请人认为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进行项目备案就可以建设,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于法无据。涉案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综上所述,涉案构筑物没有用地审批手续,且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答复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完全合法的,申请人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正定县正定镇XXX村村北处为XXX农贸综合市场项目,该项目已在正定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建设单位为正定县正定镇XXX村民委员会。2023年7月申请人与正定县正定镇X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编号为XXX的《村企合作建设农贸综合市场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是项目的唯一合作方、投资建设方,XXX村委会是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享有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市场建筑物的所有权。同月XXX农贸综合市场项目在没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第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XXX村委会于10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清理涉案土地上已建房屋及建筑物,逾期不改正拆除的,将依法查处。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中,根据申请人与正定县正定镇X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及XXX农贸综合市场项目的备案信息,正定县正定镇XXX村民委员会是涉案土地上已建房屋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人作出第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的是XXX村委会改正其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清理涉案土地上已建房屋及建筑物,该《通知书》的相对人是XXX村委会,而并非申请人。由上,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