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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居民委员会与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4]12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居民委员会,住所地: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正定县正定新区商务中心F区11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正自规政信公开[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月25日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于2月1日补正完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正自规政信公开[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关于“冀2021正定县不动产权第004729号”产权证书所涉及土地确权及审批手续,并不是该土地的登记程序,被申请人以“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而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3616.53m²(65.4248亩)土地是属于申请人384亩集体土地当中的一部分,是申请人的集体财产,384亩不动产登记证书中登记的“权利性质”为“划拨”。现被申请人将43616.53 m²(65.4248亩)土地划拨给了第三人,被申请人履行此程序应将该地块收归国有后进行划拨,申请人不知何时、何机关收归国有。故申请人请求对此信息予以公开,如果此程序违法,划拨违法,该43616.53m²(65.4248亩)土地应归申请人使用。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权益,请求公开土地确权及审批手续,该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或步骤推进,但被申请人在征收本属于申请人的集体土地过程中并未公开公示征收的过程,这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为此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正定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责令其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申请书、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冀2021正定县不动产权第004729号”产权证书所涉及的土地确权及审批手续是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目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答复人据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答复人接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履行了答复义务,程序合法。同时,2022年申请人就撤销“冀2021正定县不动产权第004729号”不动产权证书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正定县人民法院(2022)冀0123行初11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而且申请人通过诉讼已经知晓了办理该宗地不动产证书所需要的登记材料,再申请信息公开无实际意义。综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故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单号:SF1403779834201)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作出的“冀2021正定县不动产权第004729号”产权证书所涉及的石家庄体育北大街西侧、蓝月路南侧、石家庄市民政局东侧43616.53m²(65.4248亩)土地确权及审批手续,物流显示该快件于2023年12月22日被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正自规政信公开[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冀2021正定县不动产权第004729号”产权证书所涉及的石家庄体育北大街西侧、蓝月路南侧、石家庄市民政局东侧43616.53m²(65.4248亩)土地确权及审批手续,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程序而非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已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正自规政信公开[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自规政信公开[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