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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正定大队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4]11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正定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大队长。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乡韩家楼村高速交警正定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其补正本机关于2月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6日
抄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