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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正定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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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4]27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正定新区行政大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其投诉举报事项不服,于2024年2月29日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针对是投诉程序,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通过邮寄挂号信(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超市(XX路店)涉嫌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2月13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被申请人应最晚在2024年1月23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3年12月14日接到申请人何某某投诉举报信后,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无添加蔗糖代餐面包”(以下简称“案涉商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日,保质期180天,其购买后使用时发现,产品在2023年11月28日已经过期了。于是申请人以邮寄投诉举报信的形式投诉到被申请人处。2023年12月15日11时3分经现场检查,未在商家店内发现该品牌过期食品。商家销售的面包标称制造商:XX有限公司,标称产地:XXXXXXXXXXXXXXXXXXX,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在标定保质期内。并非申请人所称其购买的标称生产企业:XX食品有限公司,标称产地:XXXXXXXXXXXXXXXXXXX,标称品牌:无添加蔗糖代餐面包商品。商家对采购并销售申请人所诉的该过期食品的事实不予承认,并称从未经营过申请人称的品牌过期食品。被申请人在商家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批次过期食品的进货凭证。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5日15时10分、2023年12月16日9时15分、14时20分分别通过电话88208930与申请人联系要求申请人携带资料到被申请人配合询问调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电话均无法接通。二、被申请人对此次投诉的疑点。1、申请人的付款记录只显示金额,没有显示无添加蔗糖代餐面包,也未显示本人购买,举报人所提供的照片打印件显示其对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标签,付款凭证而未提供购物小票,只能表明其在该超市内进行过消费,并不能明确表明其所购买的过期食品就是从被举报人处购买。2、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日分别从被申请人辖区的XX超市、南牛所XX超市、曲阳桥所的XX超市、南岗市场监管所辖区内的XX超市等多家超市购买过过期食品,并于同日对上述商家同时进行书面投诉举报,其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存在“造假打假”的可能性。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所涉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举报的问题。结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调查材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而现有证据无法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超市(XX路店)涉嫌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该挂号信物流显示12月13日由被申请人签收。12月15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未在被投诉举报人店内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无添加蔗糖代餐面包”。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面包标称制造商为:XX食品有限公司,标称产地:XXXXXXXXXXX,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在标定保质期内。申请人所称其购买的涉案食品标称生产企业:XX有限公司,标称产地:XXXXXXXXX,标称品牌:无添加蔗糖代餐面包商品。被投诉举报人对采购并销售申请人所诉涉案食品的事实不予承认,并称从未销售过申请人所称的该涉案食品。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批次过期食品的进货凭证。被申请人称其分别于12月15日15时10分、12月16日9时15分、14时20分通过电话88208930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电话均无法接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显示在2023年12月13日已被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分别处理,在12月22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在未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下,应于2024年1月11日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称其分别于12月15日15时10分、12月16日9时15分、14时20分通过电话88208930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电话均无法接通,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系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 3 月 29 日  
抄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