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行政复议 > > 内容阅读
温某某与正定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4]35号
申请人: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联系电话XXXXX,住XX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局长。
地址:正定县正定新区政府行政大楼A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