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4]28号
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联系电话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局长。
地址:正定县恒州南路2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收取举报信件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3月1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26日
抄送:石家庄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