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违法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及裁量基准 |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78项) | ||||
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本)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7号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 |
3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九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序号第5号 违法程度第1项.一般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第2项.严重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
5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1号 |
6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物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32号 违法情节第1项.态度较好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警告并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50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态度恶劣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警告并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7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30号 |
8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31号 |
9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2号 违法情节第2项.张贴、张挂时间短,能及时清理或清除的 每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24号 违法情节第1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予处罚 |
1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3号 违法情节第1项.初次违法,不予处罚 违法情节第2项.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12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建筑工地类,序号第575号 违法情节第1项.限期内改正的 不处罚 违法情节第2项.情节轻微,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处罚依据:1.《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决定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违法情节第5项.情节较重或违反其中任两条要求且第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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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一、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5号 违法情节第1项.不足 0.5 吨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 50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 0.5 吨以上 1 吨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 10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 1 吨以上 5 吨以下的, 处每吨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4项.超过 5 吨的, 处每吨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照规定清理积雪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6号 违法情节第1项. 影响较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影响较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1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8号 违法情节第1项.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 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 元以上元700 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 平方米以上20 平方米以下的,处以700 元以上元1000 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 平方米以上50 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 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 元以上元1500 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第4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 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500 元以上元2000 以下的罚款。 |
15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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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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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1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不处罚 违法情节第2项.非首次违法或未及时改正的 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37号 违法情节第1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不处罚 违法情节第2项.未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一个月内多次违反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3.1露天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41号 违法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情节第1项.露天焚烧面积不足5㎡,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且对空气质量影响不大的 不处罚 违法情节第2项.露天焚烧面积超过5㎡不足10㎡,不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且对空气质量影响很大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 3.2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42号 违法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情节第1项.露天焚烧面积不足5㎡,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且对空气质量影响不大的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露天焚烧面积超过5㎡不足10㎡,不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且对空气质量影响很大的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1、露天焚烧面积在10㎡以上,焚烧物不易扑灭,且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2、引起火灾的,产生浓烈黑烟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4.占道加工、制作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38号 违法情节第1项.积极配合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违法情节第2项.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米以下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4项.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且拒不改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1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70号 违法情节第2项.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百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情节严重,态度良好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4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2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40号 违法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1项.1.烤箱长度一米以下的2.摆放座椅2套以下的3.在执法行动中,阻挠执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1.烤箱长度一米以上两米以下的2.摆放座椅2套以上4套以下的3.在执法行动中,阻挠执法,造成执法无法进行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烤箱长度总计两米以上或两个以上的;摆放座椅4套以上的;在执法行动中,妨害执法,阻挠殴打执法人员或造成执法设备、车辆等损坏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违法情节第1项.散发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散发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但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散发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并无法补救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违法情节第1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不处罚 违法情节第2项.非初次违法,影响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影响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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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1.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55号 违法情节第1项.及时改正可恢复原状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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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市容环卫类,序号第68号 违法情节第1项.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第(一)、(三)项行为满足以下条件的: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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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建筑垃圾类,序号第565号 违法情节第1项.影响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100 元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影响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200 元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建筑垃圾类,序号第566号 违法情节第1项.影响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影响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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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建筑垃圾类,序号第573号 违法情节第1项.影响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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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0号 违法情节第2项影响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情节第3项影响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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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建筑垃圾类,序号第5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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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 违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建筑垃圾类,序号第580号 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建筑垃圾类,序号第582号 违法情节第2项.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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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围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依据: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伸缩、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违法情节第2项.及时改正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1项.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罚款 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第1项.及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1倍罚款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违法情节第1项.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违法情节第1项.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违法情节第1项.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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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砍伐:《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三十三条 移植:《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三十四条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 违法情节第1项.砍伐两株及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违法情节第1项.移植两株及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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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住房建设类,序号第283号 违法情节第2项.2.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施工合同价款的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第3项.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 对建设单位处施工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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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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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城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城市排水类,序号第646号 法定从重处罚条件: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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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第十七条第一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供热燃气类,序号第133号 违法情节第1项.责令一次后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从重处罚条件: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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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未取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 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4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第1项.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第2项.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情节第1项.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从重处罚条件: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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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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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条第一款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六十一条 |
处罚依据: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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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修订)第十九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修订)第四十五条 |
一、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依据:《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35条 1.无违法所得的,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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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依据:《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37条 1.无违法所得的,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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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一、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1条 1.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4条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1.1年内发生1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发生2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年内发生3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次接纳2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接纳2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3.一次接纳3名(含)以上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1年内3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经营非网络游戏2款(含)以下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非网络游戏2-5款(含)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非网络游戏5-10款(含)的,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非网络游戏10款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1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年内2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4.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吊销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1年内发生1次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发生2次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年内发生3次的,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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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二、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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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裁量依据: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60条 (一)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1.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4.违法经营额2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到3倍罚款; 5.违法经营额50万元(含)以上,吊销许可证书。 (四)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4.违法经营额2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到3倍罚款; 5.违法经营额50万元(含)以上,吊销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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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歌舞娱乐场所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9条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游艺娱乐场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裁量依据: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14条 (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首次发现,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年内发现2次的,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的,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首次发现,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年内发现2次的,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的,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37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163条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38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六条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 年版)第十章第6条 1.较轻: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0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裁量依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 年版)第一章第6条、第7条 (一)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严重 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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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 年版)第二部分第9条 1.较轻: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 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 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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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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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一、二、三、六、七)项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3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符合以下标准的,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不予处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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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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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四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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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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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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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三款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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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 |
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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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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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52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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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执行。 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罚款。 1.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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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六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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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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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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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
【处罚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依据: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按上限处罚。 |
57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7月22日修订)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7月22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一)处罚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7月22日修订)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裁量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1年7月) (二)裁量标准: 第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二)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三)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条 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二)明知故犯,但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三)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第四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一)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二)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三)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二)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一)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二)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三)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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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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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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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 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裁量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 裁量基准: 2.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3.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4万元的罚款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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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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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裁量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一般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一般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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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裁量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一般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责令改正,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较重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严重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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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 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裁量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 40平方米(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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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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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 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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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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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第三十条 裁量标准: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低于一万的按一万元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三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第三十一条 裁量标准:(一)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以上 2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20%以上 3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6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3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8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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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三款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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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第一条 细化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裁量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第二条 裁量标准:(1)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2)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第三条 裁量标准:(1) 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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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第十七条 细化标准: (一)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八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一千元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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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 录用登记材料:第四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裁量标准:(1)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1名童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2)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2名童工的,处十两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3名童工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4)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4名以上童工或发现二次以上的,处二十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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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第二十五条 裁量标准:(一)违法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二)违法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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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第三十四条 裁量标准:(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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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年)无规定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年)无规定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
此事项已在《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中删去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 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备案。 参考裁量标准: (一)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经营场 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但认识错误比较深 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 并限期改正;(二)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经营场 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接到整改通知单 后,在整改时限内进行了备案,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 事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经营场 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接到整改通知单 后,未在整改时限内备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向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罚款。(四) 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因未在整改时限内备案受到处罚,且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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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第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的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 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两万元以上 三万 元以下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 — 3 — 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 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 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 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 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 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 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裁量依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第四条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 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 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 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 — 8 — 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 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 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 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 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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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堤防安全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六条 非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裁量依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第二十八条 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可以并处罚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可以并处罚款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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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围湖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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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 四、五、七项处罚 执行标准: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下的,或 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上 10%以 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 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0%以上 15% 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 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5%以上,或 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处罚 裁量依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第二十三条 执行标准: 一、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 万元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 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 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的,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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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非医师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 |
一、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一章第八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6-9倍的罚款: 1.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3.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10-14倍的罚款: 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4.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 5.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15-20倍的罚款: 1.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一年以上的; 3.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4.使用假药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6.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 7.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照第一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还应依据本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裁量因素:①时间;②违法所得;③后果。 ▲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罚款数额。 二、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一章第二条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除按本章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吊销执业证书。 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医师在固定诊疗场所之外行医(俗称“游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第一次发现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发现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次发现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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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一、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七章第一条 裁量标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七章第三条 裁量基准: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 三、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裁量基准: 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二、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七章第八条 三、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七章第九条 四、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七、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七章第十五条 裁量标准: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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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依据:裁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四章第一条 裁量标准: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的; (二)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 (三)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四)餐具、饮具消毒前未洗净的; (五)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六)未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七)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八)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不合格出厂,经检验合格出厂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九)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 有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二)第一款中任意两项以上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任意二项以上情形的; (二)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中任意三项以上情形的。 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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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9项) | ||||
79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80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条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的;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移交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81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标准: 情节一般:因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因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登记证书。 |
82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四十二条第一款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的。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83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一条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六十九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积极去除宗教用途,无危害后果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低;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低;配合相关部门去除宗教用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大;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84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四条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一)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5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1、《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15号)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大;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财产损失巨大;取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四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同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61条 裁量标准: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停业整顿()日 二、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收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日 三、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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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资源领域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24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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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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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一号 裁量标准:1、一般 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 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 %以上40以下的罚款3.严重 非法转让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 %的罚款。 |
89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三号 裁量标准:1.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2.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 的罚款。 3.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
9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
处罚依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四号 裁量标准:1.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9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五号 裁量标准::一般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 较重 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 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严重 非法占用耕地的,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92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五号 裁量标准::一般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 较重 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 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严重 非法占用耕地的,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9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六号 裁量标准::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1、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严重 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1.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严重 经责令逾期拒不 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9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二号 裁量标准::1.一般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0% 以上20%以下的罚款。2、严重 擅自将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通过 出让、转让使用 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通过出 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不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95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九号 裁量标准:1.一般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下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严重 在国土空间规划 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上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96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七号 裁量标准::1.一般 占地面积2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 占地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 占地面积5亩以上的处土地复垦费的10倍罚款。 |
97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98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四号 裁量标准:1.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99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处罚依据: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十一号 裁量标准:1.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 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严重 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的10倍罚款。 |
1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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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十二号 裁量标准:1.一般 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严重 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2.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序号第三号 (三)裁量标准:1.一般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2.严重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02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序号第一号 裁量标准:1.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2.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03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处罚依据 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序号第六号 裁量标准::1.一般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 违法行为较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万元罚款。 |
104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序号第十号 裁量标准:1.一般 经责令限期恢复后,主动进行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 经责令限期恢复后,拒不恢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5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九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九条 |
处罚依据: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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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处罚依据: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107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类序号第十四号 裁量标准:1.一般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 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8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裁量依据: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类序号第十四号 裁量标准:1.一般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 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9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类序号第十四号 裁量标准:1.一般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 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0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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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裁量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类序号第十四号 裁量标准:1.一般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 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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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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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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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 |
处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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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村庄、乡镇规划内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第四十条 |
处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