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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河违法占地建加气站案
发布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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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西 罚决〔20240011

赵金河,身份证号:130***************,电话:***********,家庭住址:正定县****************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424日对你未经批准在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安丰村东方向,107国道西侧非法占用土地建加气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12年在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安丰村东南角,107国道西侧,东至107国道、南至恒山机械厂、西至京广铁路、北至壳牌加油站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安丰村土地1658.66平方米(合2.488亩,建设用地,其中322平方米不符合规划、1336.66平方米符合规划)建加气站,目前主体已完工。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及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县土地测绘技术服务中心宗地图、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赵金河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2012的规定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关于建设用地的查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58.66平方米(合2.488亩)土地;

2.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2平方米(合0.48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658.66平方米(合2.488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壹万陆仟伍佰捌拾陆元角。(罚款项当事人已于2024528日缴纳)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1658.66平方米(合2.488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322平方米(合0.483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平乐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或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缴款时请备注上西平乐乡。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50030

 

正定县西平乐乡人民政府

202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