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正定县华信燃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西 罚决〔2024009

正定县华信燃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97NFF4K,法人:郑书信,经营场所:正定县七吉村,电话:***********。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8  9 日对你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在中平乐村村东原梁锦林杀猪场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正定县华信燃气站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75条(基准编号C080104605)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平乐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50030

西平乐乡人民政府

202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