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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05
    来源: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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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正定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事项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第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局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全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统一审核和管理。重大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行政许可执法信息应当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等执法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一致性、时效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校对和审核: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条 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