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一)
政策分类 |
引导自主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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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免收行政 事业性收费 |
自主创业 税收优惠 |
个人创业 担保贷款 |
初次创业 社会保险补贴 |
适用对象 |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 |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
补贴期限 |
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
3年 |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年,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
最长不超过3年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依据文件 |
财综[2008]47号 冀财综[2008]59号 冀政[2010]79号 冀政[2011]111号 |
冀财税[2019]22号 |
冀人社发[2018]46号 冀人社规[2019]1号 |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二)
政策分类 |
引导自主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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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 |
创业补贴 |
小微企业 场地租金补贴 |
创业孵化基地房租 物业水电费补贴 |
适用对象 |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 |
对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业的创业项目 |
补贴标准 |
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
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1000元 |
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制定 |
补贴期限 |
2年 |
一次性 |
一次性 |
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人员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 |
依据文件 |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三)
政策分类 |
鼓励企业吸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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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企业吸纳 税收优惠 |
小微企业创业 担保贷款 |
吸纳就业 补贴 |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见习补贴 |
适用对象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
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 |
补贴标准 |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个每年7800元。 |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 |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补贴期限 |
3年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年,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
一次性 |
3年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就业见习单位 |
依据文件 |
冀财税[2019]22号 |
银发[2016]202号 财金[2016]85号 银石发[2017]69号 冀政发[2015]41号 冀人社规[2019]1号 |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四)
政策分类 |
就业援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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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公益性岗位 社会保险补贴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公益性 岗位补贴 |
适用对象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
补贴标准 |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 、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补贴期限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
申请主体 |
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
依据文件 |
冀政发[2015]33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2008]90号 冀劳社[2008]7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2008]90号 冀劳社[2008]74号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发[2015]33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五)
政策分类 |
就业援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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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
求职补贴 |
特定政策补助 |
适用对象 |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
对毕业生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 |
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每人2000元 |
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补贴期限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
一次性 |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申请主体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 |
依据文件 |
冀政[2008]90号 冀劳社[2008]7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人社字[2013]220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六)
政策分类 |
强化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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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就业技能 培训补贴 |
创业培训补贴 |
劳动预备 制培训 |
生活费 补贴 |
适用对象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创业3年内小微企业主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
补贴标准 |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课时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
补贴期限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费补助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培训机构 |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 |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
依据文件 |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七)
政策分类 |
强化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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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企业职工岗位 技能培训补贴 |
项目制培训补贴 |
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补贴 |
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 |
适用对象 |
①对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 ②对组织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和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个人 |
为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 |
对组织分流职工参加转岗培训的去产能企业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补贴标准 |
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 |
给予一定数额培训补贴 |
按每人每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
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法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补贴期限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
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鉴定补贴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职工个人 |
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
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 |
符合条件的人员 |
依据文件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冀财规[2018]21号 |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八)
政策分类 |
就业精准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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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食宿和交通补贴 |
就业扶贫专岗补贴 |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
适用对象 |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 |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 |
对初次创业个体工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
离开户籍地到乡(镇)以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对年龄偏大(女40岁、男50岁以上)和残疾家庭贫困劳动力,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安置在就业扶贫专岗的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 |
补贴标准 |
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 |
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
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食宿和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
每个岗位每月300元 |
每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
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
一次性 |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食宿和交通补贴 |
3年 |
一次性 |
申请主体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 |
依据文件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河北省稳就业政策清单
政策分类 |
稳定就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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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普通企业 稳岗返还 |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 望企业稳岗返还 |
在岗培 训补助 |
职业培训 期间生活 费补贴 |
技能提升 补贴政策 |
临时生 活补助 |
适用对象 |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4.5%;3.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
在满足普通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缴。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2.联系亏损3个月以上;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 |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 |
当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 |
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 |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确实无法保障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 |
补贴标准 |
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
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
补贴标准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 |
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 |
补贴期限 |
长 期 |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申请主体 |
企业申请 |
企业申请 |
企业申请 |
个人申请 |
个人申请 |
企业申请 |
依据文件 |
冀人社发[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9]14号文 人社部发[2019]72号文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
冀人社发[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