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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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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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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强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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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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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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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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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或有关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罚决定。
依法对物品、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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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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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或有关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对物品、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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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县级市、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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