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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三里屯街道办事处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6-14
    来源:三里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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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三里屯街道办事处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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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民宗局 1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审批和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2004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废止。
2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3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4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5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6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人社局 7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8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9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是否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是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将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0 对劳务派遣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11 妨碍行政执法行为检查 对妨碍行政执法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自规局 12 地质勘查行业监督检查 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  
13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场主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城管局 14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15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 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是否经过市、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6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17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 是否取得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砍伐树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移植树木是否确保移植成活率。  
水利局 18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19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后续监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后续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20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监测) 对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后续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21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场检查 是否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是否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采砂现场是否落实旁站式监理、视频监控、进出场计量、采砂统计报告、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制度;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检查采砂单位是否按照《河道采砂与整治年度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河道整治,是否在汛前将采砂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文旅局 22 出版物发行单位“双随机”抽查 出版物发行单位“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新闻出版局,市、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对发行单位检查是否销售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出版物进销货凭证留存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3 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双随机”抽查 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新闻出版局,市、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对印刷企业检查是否承印非法出版物、印刷委托书执行情况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五项制度落实情况;对复制企业检查是否复制非法出版物和复制委托书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4 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6 文物购销、拍卖经营检查 文物购销、拍卖经营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实地检查 经营记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情况。  
27 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实地检查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是否经过审批,经过审批允许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在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在开展安装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卫健局 28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9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30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 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31 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32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33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34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