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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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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2024011号

当事人四川省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金

住所:仪陇县新政镇学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699191778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机关于20247月23日对你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定新区奥莱天泰公元项目:1.该项目6栋楼体未安装防尘网,部分楼体防尘网积尘多、破损、遮挡不严和缺失等问题突出,存在高空扬尘污染隐患。2.施工现场内部道路破损严重,未及时修复,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抑尘措施。3.现场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4.出入口车辆冲洗不到位,存在带泥上路现象。5.施工人员清扫道路时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四川省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定新区奥莱天泰公元项目:1.该项目6栋楼体未安装防尘网,部分楼体防尘网积尘多、破损、遮挡不严和缺失等问题突出,存在高空扬尘污染隐患。2.施工现场内部道路破损严重,未及时修复,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抑尘措施。3.现场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4.出入口车辆冲洗不到位,存在带泥上路现象。5.施工人员清扫道路时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4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