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模式
正定县人民政府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定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    
发文字号:正政办函〔2023〕17号
【字体: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正定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定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结果,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统一领导。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受县食安委委托,会同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中明确。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11月底前,县食安办组织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评分。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日常考核内容,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县食安办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协调处置情况评价结果。
(三)年终评审。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结果。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安办汇总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评审结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况,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县食安委。
(五)结果通报。县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六)督促整改。县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实地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和落实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否决情况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为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予以我县减分的,给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次年度考核双倍减分。如本考核年度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予以我县表扬或加分的,给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次年度考核双倍加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安办。
县食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食安办及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考核结果为D级情形的,由县食安委委托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正定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