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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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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定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正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0月28日正定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正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50)同时废止。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完善正定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防“一刀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定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正定县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夯实减排清单,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降低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明晰工作流程,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并做好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
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应对重污染天气措施和文件,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要事项;向市生态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乡镇指导应对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统一指挥、 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二)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办),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应急工作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会商及相关信息上报和发布;督导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大气办主任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同志担任。
三、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求,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和市级措施统一,原则上我县不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别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县政府信息办、县广播电视台、联通、移动、电信等通信公司必须按照县政府应急办要求,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等信息。
2.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按市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准时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应急预案和部门实施方案,按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操作方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响应分级
1.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1.1.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1.1.2.一般工业企业
一般工业企业是指除重点行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各乡镇、街道办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企一策”管控措施。
1.1.3.小微涉气企业
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小微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1.1.4.民生保障企业
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纳入工业源豁免清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实行自主减排。
2.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
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2.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2.1.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1.2.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2.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按照《正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b.移动源管控措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c.面源管控措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依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工序。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建成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扫频次(冰冻期除外)。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d.其他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禁止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县建成区禁止占道露天烧烤。
县公安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2.2.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2.2.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按照《正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b.移动源管控措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电力、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c.面源管控措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依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工序。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建成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扫频次(冰冻期除外)。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砂石料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d.其他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禁止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县城区禁止占道露天烧烤。
县公安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2.3.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原则上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3.2.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按照《正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b.移动源管控措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电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0∶00实施单双号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c.面源管控措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依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工序。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建成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扫频次(冰冻期除外)。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合,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砂石料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d.其他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禁止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县建成区和乡镇所在地禁止占道露天烧烤。
县公安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2.4.补充说明
2.4.1.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应急管理部门公务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2.4.2.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2.4.3.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企业(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2.4.4.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县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
2.4.5.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经专家会商、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站所职责,建立站所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大气办)应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检查等组织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县乡政府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要确保生产安全,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检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制度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落实保障。县政府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完善、县、乡、村监督帮扶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七)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县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县、乡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县预警信息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响应、解除等信息宣传,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九)医疗卫生保障。县乡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每天向县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县大气办。
县大气办应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应对工作成效开展督导检查、评估,并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县大气办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县、乡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县、乡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要求,及时修编、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市大气办备案。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部门应急实施方案,向县大气办备案。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预案演练。县乡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帮扶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适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