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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南牛当罚决〔2024 〕1号
当事人姓名: 张明
身份证号:1***
住址: 正定县南楼乡***
你(单位)于 2024 年10 月 9日 16 时,在 正定县南牛镇牛家庄村村北 因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建筑垃圾类,序号第573号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 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南牛镇人民政府
2024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