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南牛罚决【2024】7号
单位名称: 河北弘才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武会芳 电话:1***
地址:河北正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 日对你单位未申请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7月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提交施工申请。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做出处罚。
依照依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住房建设类,序号第 283 号“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超过 50%的,对建设单位处施工合同价款1.5%以上 2%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河北弘才科技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134400元(大写:拾叁万肆仟肆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9
正定县南牛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