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南牛罚决【2024】8号
单位名称:正定县正耀非金属废料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四合
地址:正定县***
根据上级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施工时存在施工现场存在露天拌灰,现场多处土堆、物料裸露未苫盖。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第六款“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74号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9
正定县南牛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