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南牛罚决〔2024〕9号
姓名:刘志辉 身份证号:1***
地址:正定县**** 电话:1**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露天焚烧落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1月18日在河北农商行曹村支行前院焚烧落叶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9
正定县南牛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