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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交)行罚决字〔2024〕0091号
违法行为人黄**,*,****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号, 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号,务工。
违法前科2023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3年08月14日22时31分许,黄**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07国道与树林北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黄**测试值为:104mg/100ml,后经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呼气测试单、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