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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案
发布时间:2024-03-09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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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交)行罚决字〔2024〕0109号
违法行为人栗**,*,****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6日22时28分,栗**驾驶车牌号为冀******小型汽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S201韩家楼铁锅炖饭店门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在饭店门口停放杨**驾驶车牌号为冀******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栗**驾车逃逸。此事故中栗**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栗**的行为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以上事实有栗**的询问笔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栗**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