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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交)行罚决字〔2024〕0299号
违法行为人李**,*,****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号,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1年04月09日14时50分许,李**驾驶冀******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正定县蟠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正港线与蟠咬线交叉口向北200米时,在此处进行酒驾查处的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民警对其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测试值为3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李**驾驶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因此,李**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现场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视频、询问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