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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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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交)行罚决字〔2024〕0482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30日14时02分许,梁**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机场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梁**呼气值为133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梁**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42mg/100mL;经查,梁**于2018年05月04日15时00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梁**的行为系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检验单、血液酒驾含量鉴定意见书、违法记录信息查询、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