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二、受理机构
正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三、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四、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项,证据规章的事项。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有证据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2、被投诉单位属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3、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4、投诉人请求解决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
5、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6、投诉人请求解决事项不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亦未经劳动仲裁或者未提起诉讼的。
五、准备材料
1、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或线索等。
2、投诉人要书面递交投诉材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六、受理程序
1、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超过两年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对能够受理的投诉案件,缺少相关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齐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工作证或上岗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从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3、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依据;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予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七、监督方式
正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88028257
八、办公地址
正定新区政府办公大楼B区9楼
九、举报投诉电话
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8801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