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52号
当事人:石家庄香草溢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8G1GU1T
住所:正定县金河国际商务楼B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娜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01021*****
2024年5月27日,我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30123002024052430637490),举报人称:石家庄香草溢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他们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工厂档案”一栏下宣传说该公司具备“ISO9001认证”,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宣传为虚假广告。5月29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香草溢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实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香草溢美实力供应商”的店铺首页“关于我们”中有“通过ISO9001认证、CE认证、MSDS等认证”等文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通过ISO9001认证、CE认证、MSDS等认证的证明文件。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4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祁亮亮进行了询问。
经查,石家庄香草溢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月份以2829.64元的费用用于阿里巴巴平台提供的“香草溢美实力供应商”的店铺的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后,于2024年5月4日、5日至5月29日由其网销运营工作人员在经营的阿里巴巴平台“香草溢美实力供应商”的店铺,首页“关于我们”中制作并发布“公司坚持品牌意识和产品质量;通过ISO9001认证、CE认证、MSDS等认证;”等文字内容,且无法提供取得上述认证的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当事人上述认证认可的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阿里巴巴平台“香草溢美实力供应商”的店铺首页截图1份、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信息截图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正市监责改(2024)0-529号】证明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电子发票打印件1份及诚信通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4日、5日至5月29日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平台“香草溢美实力供应商”店铺发布涉案广告和支付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平台服务费用2829.64元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格、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2024年8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在未取得ISO9001认证、CE认证、MSDS等认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平台“香草溢美实力供应商”的店铺中发布通过上述认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通过认证的文字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无从轻、从重情形,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 裁量幅度 一般”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469.67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账户:正定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