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59号
当事人:正定县新安新源家电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B2QJY8D;
经营者:王素娟;
经营场所:正定县新安车站;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接到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对正定县新安新源家电门市部经营的多功能电热锅进行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F/20240513052,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9-2008、GB 4706.1-2005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新安所承办。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在15日内向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与抽检批次型号相同的多功能电热锅。当事人自接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申请复检。2024年7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石家庄一个供货商那里购进多功能电热锅,购进价是45元/台,并以50元/台销售,抽检抽样1台,以50元/台售出,封存的备用样品1台已售出,该批产品7台均售出,货值金额350元,共获利润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正定县新安新源家电门市部经营主体资格
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王素娟的真实身份。
3.编号为SF/20240513052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 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电热锅,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9-2008、GB 4706.1-2005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从事多功能电热锅经营活动的事实。
5.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SF/20240513052的检验检测报告送达给该店,在经营者赵忠雷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没有发现与抽检批次型号规格相同的多功能电热锅的事实。
6.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以下事实:(1)、当事人销售多功能电热锅的事实。(2)、当事人承认了销售的多功能电热锅,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3)、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4)、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石家庄一个供货商那里购进7台多功能电热锅,购进价是45元/台,并以50元/台销售,抽检抽样1台,以50元/台售出,封存的备用样品1台已售出,该批产品7台均售出,共获利润35元的事实。
7.进货票据、销货台账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和价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执法人员已核实,确认。
2024年08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案件性质:正定县新安新源家电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多功能电热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法定依据: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正定县新安新源家电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多功能电热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多功能电热锅,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