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58号
当事人:石家庄新城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0E******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晨光路56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严海
身份证件号码:321085197712******
2024年0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线索,石家庄新城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涉嫌发布超过5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市局将该案件移交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打开项目策划姜赛东手机,登录石家庄新城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众号,该公众号由4月30日,发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品质购房礼/抽奖直减房款,最高8.8万”,现场已经改正删除。2024年07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2024年07月26日9时0分至09时4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在石家庄新城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其中一条写到“品质购房礼/抽奖直减房款,最高8.8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事实;当事人违法进行有奖销售不足3个月的事实。
2. 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违法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事实;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4.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受委托人的身份;
5. 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法人的真实身份;
6. 现场检查照片及音频记录,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7. 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线索4张 ,证明 当事人违法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事实;
2024年0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法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发布违法进行抽奖式销售不足三个月,且没有客户参与,并未实际进行抽奖活动。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5.较轻:1、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在石家庄新城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其中一条写到“品质购房礼/抽奖直减房款,最高8.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5.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户名称:正定县财政局;
账号:01631300000141)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