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字〔2024〕062号
当事人:河北旗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F******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旺泉北街7号大旗光电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秋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83199008******
2024年09月03日,我局接关于印发《2024年正定县开展市场主体“出清”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经营单位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2年度和2023年度报告。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执法人员于2024年09月0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同日,当事人来我单位接受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2年度和2023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报送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年度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
2. 内网年报查询打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3.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
4.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5. 送达回证 ,证明 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6.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影像记录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年度报告检查并询问的情况。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4年09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年度报告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七十条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户名称:正定县财政局;
账号:01631300000141)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