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65号
当事人:正定县宏升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068132122A
住所:正定县南早现村
经营者:康平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148
2024年8月26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朝伟、杨晓伍在位于正定县南早现村,正定县宏升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安全方面存在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问题,鉴于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8月26日向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4年9月4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复核,经复查,发现其整改期满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南岗所承办。经查,因生产需要,该公司购买了一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在执法人员第一次对当事人所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正定县宏升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两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 ,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
4.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在签收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整改期限满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以上证据已经执法人员核查属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正定县宏升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其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2024年8月22日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开始使用,使用还没有一个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裁量幅度较轻处理。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正定县宏升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第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按照裁量幅度较轻处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业整顿,处1万以上3.7万以下罚款”的规定。
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1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 年 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