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84号
当事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4846688X3
住所:正定县常山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2
2024年9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件,举报人称:2024年6月27日,在正定县瑞天大厦购买了两辆爱玛酷迈电动车,单价3000元,总计6000元。我们买车的时候,该车装了6块电池电压涉嫌超过72伏,并且该车还涉嫌超重,多项不符合国标。9月5日,执法人员对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举报人称的正定县瑞天大厦)进行现场核实情况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销售了2辆改装蓄电池的爱玛酷迈(产品型号:TDT1345-1Z)电动自行车。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王春林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2024年6月27日,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新来的安装工将两辆爱玛牌酷迈(TDT1345-1Z)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应安装1套(电压48V、重量15.4㎏)4块天能型号“6-DZF-12”(12V 12Ah)的蓄电池改装成1套(电压72V、重量39.0㎏)6块天能型号“6-DZF-22”(12V 22Ah)的蓄电池后,以总价3000元/辆的价格销售给了顾客,其销售两辆爱玛牌酷迈(TDT1345-1Z)电动自行车共获得利润1640元。当天下午当事人工作人员进行清点发现蓄电池数量错误后,便与购买者进行沟通调换,但未能追回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举报单1份、销售票据照片2份和购进发票2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6月27日以总价3000元/辆的价格销售了两辆应安装1套(电压48V、重量15.4㎏)4块天能“6-DZF-12”(12V 12Ah)型号的蓄电池改装成1套(电压72V、重量39.0㎏)6块天能“6-DZF-22”(12V 22Ah)型号的蓄电池的爱玛牌酷迈(TDT1345-1Z)电动自行车及共获得利润1640元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质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将两辆爱玛牌酷迈(TDT1345-1Z)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应安装1套(电压48V、重量15.4㎏)4块天能“6-DZF-12”(12V 12Ah)型号的蓄电池改装成1套(电压72V、重量39.0㎏)6块天能“6-DZF-22”(12V 22Ah)型号的蓄电池后,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压由48V改装成了72V,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售出,但未能追回涉案电动自行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2.《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 违法行为 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裁量幅度 一般 使用条件标准 2、涉案产品已售出,未能全部追回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52.《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40元;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账户:正定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