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004号
当事人: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F4CTK36
住 所:正定县北早现乡幸福路1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林
身份证号:35072**********01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06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由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的受检单位为秦皇岛丰盾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2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灭火剂充装总量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南岗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4年12月0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该单位对报告进行确认,对检验结论无异议。2024年12月0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0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完毕后向当事人开具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0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2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灭火剂充装总量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MFZ/ABC2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于2024年03月生产,共计生产12个,成本价格为22元/个,销售价格为35元/个。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1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明:
证据一:2024年7月04日,由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TD-20240618-034S-4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2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马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的合法资质和法人代表马林的身份。
证据三:提供生产记录及销售给秦皇岛丰盾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四: 2024年12月09日,执法人员对马林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及该单位生产真实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执法人员均已核查属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2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充装总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一般“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84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