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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发布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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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未成年,想买一套房子,需要本人亲自过来申请吗?

答:不用。由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

二、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作为小微企业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相关要求,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我中心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三、老人卧床或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不方便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怎么办?

答:我中心已经开展“上门服务”,申请人(受托人)可到正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提出上门服务的申请,并填写我单位出具的上门服务申请登记表,随后会协调税务、交易部门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上门服务

   四、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在办证时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如何在不动产权证书加上配偶的名字?

答:由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结婚证、共有协议申请办理即可。

  五、我和爱人婚后买的房子,能否直接加上孩子的名字?

答:产权共有的前提是共同共有关系,因孩子没有出资购买,所以不能直接增加为共有人,只能通过赠与或买卖的形式加上子女的名字。

 六、关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有规定吗?是否公开?如何查询?

答:有。公众可以登录正定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务服务模块进行查询,或至不动产登记大厅领取办事告知单。

七、身份证上的名字变更了,怎样变更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名字?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变更情况的材料(如户口本、派出所户籍证明)到不动产登记大厅转移窗口即可办理。

    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我从开发商处单独购买了一间地下室,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如何收取登记费?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从2019年7月1日起,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即收取80元登记费。

十、能否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答:可以,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十一、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答: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十二、我已买房多年,但开发商一直未办证,请问你中心能否督促开发公司尽快办证?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不能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

   十三、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否会核验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材料?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 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如,自然资源部已经与公安部(全国人口身份数据库)、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支撑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信息核验。

 十四、公众是否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如何申请查询?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均可以依法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和查询主体等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十五、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是否关联?如何关联?有没有统一的单元代码标准?

  答:1.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在同一个数据库进行关联。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涵盖空间要素属性结构表、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表以及属性值字典表,包括了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类型等非空间属性信息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动产单元、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与数据相关图层和表内容。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1节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要求,按照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 “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十六、我儿子名下有套房想卖,但他在国外留学回不来,怎么办理?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之规定,产权人可以在国外做一份公证的委托书,经我国驻外使馆认证后由受托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七、为什么业主刚买的房产,土地使用年限开始时间与购买房产时间不同,甚至差距很大?

答:土地使用年限,由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并不是从房产购买合同订立开始计算。

 十八、什么是落宗

答:关于落宗权利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将所持房产与该房产所在土地信息进行关联,继而实现房地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