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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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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原件);

5、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6、继承或受遗赠的材料;

7、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8、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9、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或者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收费标准

1、住宅类: 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