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罚决〔2024〕12号
当事人:杨孝天、身份证号:130123********4535、地址:南岗镇雕桥村
根据 南岗镇执法人员巡察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4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在雕桥村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年10月4日在雕桥村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手续,2024年10月4日对你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除。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35条裁量标准“较轻,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较重,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7
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