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李房违法占地建库房案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楼 罚决2024019

当事人:李房身份证号1301231965******18,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联系方式17769******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6  14日对你 违法占地建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正定县南楼乡陈家庄村村西违法占地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南楼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8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第5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480平方米(0.72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0平方米(0.7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80平方米(0.7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8

 

南楼乡人民政府

20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