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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玉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施工现场规范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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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 罚决〔2024〕014号
名   称:河北玉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CP9NT2Q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66号中房元泰广场C座2103室
根据正定县(正定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关于正定新区东临济街项目现场扬尘问题移交函,本机关于  2024年9月 6日对你单位 8月21日在正定新区东临济街项目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1、门口两侧均未设置围挡。2、门口处车辙印明显,存在带泥上路问题。3、部分内部道路干燥,浮尘较厚,车过起尘。4、易扬尘物料未苫盖。5、裸土苫盖不严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调查,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号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