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前公开 > > 内容阅读
正定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公示信息要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拟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按照下列程序认真审核:
(一)信息拟稿人员需对信息的安全性(包括涉密情况)、文字的准确性、格式的规范性等进行一审,交股室负责人二审。
(二)部门股室负责人需对本部门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二审,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把关,不当的地方及时调整,交分管领导三审。
(三)分管领导需对分管部门股室报送的执法信息进行三审,审签后方可公开发布。重大或敏感信息须报经主要领导审签。
第五条 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后,需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再次确认、校对,确保信息完整、格式规范,谨防出现重发、错发或漏发信息的现象。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定县教育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