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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7ARCH660
法定代表人:王君
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
2023年3月16日上午9时,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耿卓(执法证号03010319063)王阳光(执法证号03010319050)一行四人到正定县南楼乡良下村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后,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位于正定县南楼乡良下村沙坑的是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王君在现场,场区内有鸭棚24栋,共饲养番鸭20000余只,大鹅100余只。现场已提取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王君的身份证复印件。检查过程已录像和拍照,法人王君积极配合检查。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当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次日,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君到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查清了当事公司兴办饲养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事实,符合证据三要素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事实,符合证据三要素要求。)
2、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人王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和法人的身份,符合证据三要素要求。)
3、现场检查照片2份、视频1份。(证明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已饲养动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之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之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且主动积极整改,已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已向正定县行政审批局递交办理动物防疫件条件合格证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23年)(动物防疫部分)序号6第一款较轻情况,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对河北福泽飞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千元整
以上罚没款三千元整
罚款三千元整
以上罚没款三千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