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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农(渔政)罚〔2023〕_1_号
发布时间:2023-08-09
    来源: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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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贵忠
性  别:男
民  族:汉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住  址:正定县**********
2023年7月20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正定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正公(环) 移字〔2023〕0042号),经正定县公安局对李贵忠非法捕捞案进行审查,认为发现不应当追究李贵忠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我单位。根据正定县公安局环保安全保卫大队提供资料显示,2022年7月30日15时许,该队在工作中发现,李贵忠在正定县曲阳桥镇南白店村村南滹沱河河道内,用捕鱼网捕捞鲫鱼,经查滹沱河水域属于禁渔区,每年的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李贵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调查。当日李贵忠到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接受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查清了李贵忠非法捕鱼的相关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正定县公安局移交的现场检查复印件1份(证明李贵忠非法捕捞的事实);
2.正定县公安局移交的对李贵忠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李贵忠非法捕捞的事实);
3.正定县公安局移交的现场照片复印件4份(证明李贵忠非法捕捞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李贵忠非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渔政)告[202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李贵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李贵忠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错误,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 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 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并参照《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渔政部分)序号1较轻第二款情况,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李贵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百元整。
以上罚没款贰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