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男
民族:回族
出生日期:1981年10月24日
身份证号码:1******
联系电话:1******
住所:河北省***********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白永彬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26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正定县吴兴村村口石家庄绕城高速下查获一辆装有肉牛的车辆,车牌号为冀A67HF0的车上装有1头肉牛,该肉牛耳朵上未佩戴耳标,肉牛鼻、口、蹄部未见异常,无站立不稳现象,临床检查精神、呼吸、运动状态良好。当事人白永彬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肉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白永彬的身份证,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白永彬积极配合检查。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执法人员故当场对该涉案车辆及动物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白永彬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2、白永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白永彬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白永彬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正农(动监)告[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白永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鉴于当事人白永彬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较重情况, 即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责令白永彬立即停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对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