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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水行政执法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系统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由局领导签批交有关科室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电话: 88022645。
第五条 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
第六条 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投诉)信面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七条 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八条 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第九条 一般投诉、 举报、控告应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愦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十条 本局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本系统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扣除年度考核奖、取消先进评比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情范围。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