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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正定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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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水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水行政执法权利和义务,以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执法责任主体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综合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五条  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
第六条  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责任落实、执法程序严谨、执法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第七条  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当及时调整、公布。同时根据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落实岗位职责。
第八条  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人员、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及救济渠道等。
(二)建立和实行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制定年度法制学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并把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情况,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建立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四)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视频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归档,实行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建立和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七)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